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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知道孩子校内受伤责任谁来负

平安校园说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学校里的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学生“玩”出来的。法律上到底是如何界定这类事故的责任?今天,平安校园就来为大家“普法”啦。↑案情回放

年仅七岁的小陈,刚踏入小学校门没几个月,就在和同学一起玩弹笔游戏的时候,被铅笔刺入右眼,医院诊断为眼角膜破裂,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低下,且眼球上留存铅笔屑,经鉴定相当于十级伤残。父母悲痛之余,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陈一起玩弹笔游戏的同学小林以及小陈所就读的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受理此案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小林、校方与原告各自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

↑法理分析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林明知玩弹笔游戏有一定的危险性,仍然主动参与,造成原告右眼受伤,有过错。因其事发时未满十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陈也明知该游戏有危险性,积极参与,自身亦有过错。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课间休息期间,老师必须在教室里巡视。然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原告等学生事发时仅7周岁左右,刚刚入学十个月,活泼好动,学校老师应尽量在教室内巡视,预防伤害事件发生,然学校未安排老师在教室内巡视,管理上有瑕疵,有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小林一方承担本起事故的5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原告自己承担20%责任。关于原告要求保留后续治疗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当孩子在学校遭遇意外伤害,家长很关心学校该如何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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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伤害发生学校无责不需赔偿案例一:   年10月15日,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吕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卞某赔偿吕某7.8万余元。案例二:   年6月1日,云南省宣威市某子弟学校六年级的晓畅与晓阳相互追逐嬉戏,忙着奔跑的晓阳不慎将正在玩耍的晓鑫撞倒,致晓鑫受伤。医院诊治,确诊为“右肱骨上段闭合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晓鑫之伤达八级伤残。经法庭认定,事故造成晓鑫经济损失.60元。事后,两肇事者的家长认为晓鑫的撞伤属于意外,自己的孩子无过错,拒绝赔偿医药等费用。最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判决两小肇事者与晓鑫的家长各自承担晓鑫医药等费的1/3,即元。案例三:   年10月9日,北京丰台区西罗园第五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小光用小西红柿将小田左眼打伤,经诊断,小田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外伤性瞳孔散大,需长期甚至终身用药控制,必要时手术控制发展,目前已构成十级伤残。小田的母亲于是起诉要求学校及小光共同赔偿54.6万余元。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无需教师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此事事发突然,学校对此无法预测、无法避免,因此没有过错,赔偿责任应由小光的父母承担。据此,法院判小光父母赔偿小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万余元。......学生校园内受伤学校无责也赔偿案例一:   年10月7日,深圳皇岗小学11岁小学生小天(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训练中摔倒,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小天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皇岗小学在校足球队的活动中,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在意外损害发生、小天确有损失的情况下,如让小天自担风险、或者由皇岗小学单独承担损害后果,既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学校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酌定,皇岗小学对小天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遂一审判决:扣除皇岗小学已支付的元,皇岗小学还应补偿小天损失为2.3万余元。案例二:   年3月27日午休时,小明和同学一起在学校足球场踢球,在抢球时小强的腿碰到了小明的右腿脚踝使其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明构成十级伤残。双方的父母在学校的主持下进行了几次关于赔偿事宜的调解都没有结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和小强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强和学校在此案件中虽然无责任,但依据公平原则,各自应分担小明损失费用的25%,即小强和学校各自赔偿元。学校有责或无法证明无责仍要承担主要责任案例一:   年5月10日下午,11岁的兵兵和涛涛所在班级上体育课,在该节体育课的后段时间,兵兵和涛涛等男同学聚集围成圆圈玩“单脚抓人”游戏。在游戏过程中,涛涛为避免被兵兵抓住,用脚将兵兵绊倒,造成兵兵右胫骨骨折的伤害事故。兵兵住院治疗19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兵兵父母状告学校和涛涛及其父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游戏活动前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义务,赔偿兵兵.47元;涛涛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兵兵.49元。案例二:   年5月21日,衡阳某中学体育课上,初一学生龙某与顿某在做游戏时,龙某被顿某推倒摔伤,当时老师安排学生在运动场自由活动并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龙某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其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为此,龙某家长将衡阳某中学和顿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认衡阳某中学和顿某的监护人对龙某受伤分别承担60%和20%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有责无责如何判定?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校园侵害,学校方面承担的过错责任;但在很多时候,校园自证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存在困难,在法院认定校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时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涂新明律师说:“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人身损害,学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过错证明责任在受害方。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人身损害,学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目的在于加重学校的证明责任,从而加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力度。三,校园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侵权中,侵害人的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学校对学生不仅有教育的义务,也具有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律师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他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一般应遵循这样一条路径:首先,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对此,可综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常识作出判断;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鉴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这个行为标准比一般的过失责任标准要求高,它要求达到一个“合格”而“谨慎”的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当然,尽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高,但这种注意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案件启示要确保校园安全,关键问题在于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校园安全意识和提升学生防范自保能力,使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为此,一方面要求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比如,可以举行消防、防震演习,开展安全知识征文、讲座和知识竞赛等。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学生学会自我保护、自救、互救的常识和技能,增强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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